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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檢舉交通違規 有效期7天】

政府大力宣導拒絕道路霸凌,建議民眾拿手機或行車記錄器蒐證違規事項提出檢舉,不過民眾要注意,檢舉期限已從違規行為三個月內改為七日內,逾期檢舉將無法讓違規者受到處罰,法院最近已有判決撤銷罰單的例子。

楊姓男子去年七月五日下午,開貨車在新北市新店區吉安街轉彎未打方向燈,被後方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拍下,八月七日向警方檢舉,八月底警方查證屬實後舉發;楊接到罰單後向交通裁決處申訴,交通裁決處認為舉發無誤,裁決罰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。

楊不服處罰,提行政訴訟主張,他違規是在新制實施前,卻在八月十五日新制實施後才被舉發,應適用檢舉交通違規逾七日不予舉發的新制而不予舉發。

法官認為,檢舉人在事發一個月後才向新北市警方檢舉,製單舉發已距離違規行為近兩個月;雖然此案跨越新舊制,但依行政罰法從輕從新原則,舉發及裁決單位應以新制認定,撤銷原處分。

警方說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檢舉期限新制於去年八月十五日實施,除各種違規的舉發要於行為發生後七日內提出,去年三月卅一日施行的惡意逼車等道路霸凌條款同樣適用;駕駛人惡意逼車可處罰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併吊扣該車牌三個月,民眾蒐證後記得即時檢舉。

此外,民眾檢舉交通違規,雖附照片或影像畫面,但常因未註明違規時間與地點或違規事證不足,而無法開單告發;最常見的例子是檢舉違規停車卻沒拍到違規車輛車號或紅黃線、檢舉機車未兩段式左轉等動態違規卻未附連續照片,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提醒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,要讓警方可從照片或畫面上清楚看到違規事實,檢舉才有效。

 

圖/聯合報提供

【2015/01/03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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